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9〕253号 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9〕253号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9〕17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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