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滴学税法——税款追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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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滴学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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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为解决您身边的办税缴费烦恼,普及税收法律知识,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推出“点滴学税法”专栏,便于您学习、了解,让知法成为素养,用法成为习惯。
税款追征期
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法规定了税款追征期制度。税款追征期的规定,对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影响很大,涉及税收执法风险、纳税人权利保护、税收公平适用等。
案例
2023年5月,某市税务局稽查局对纳税人A进行立案检查并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2023年8月,稽查局向纳税人A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该案中,纳税人A于2016年7月取得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作进项抵扣。2023年,稽查局将该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认定纳税人构成偷税。检查期间,纳税人A向税务机关补缴了税款。2023年8月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认为纳税人A因取得虚开发票抵扣导致少缴税款已经超过税款追征期,对纳税人补缴的税款予以退还。
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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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追征期的政策如何规定?税款追征期的规定有3年、5年,还有无限期追征的。具体如下:
一、因税务机关的责任,少缴税款
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追征期限为3年。超过3年不得追征,并且在3年的追征期内不得加收滞纳金。
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少缴税款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税务机关可以在5年内追征。
三、对偷税、抗税、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可以无限期追征。
本案中,某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纳税人A过程中,对纳税人A取得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认定纳税人构成偷税。纳税人A因取得虚开发票抵扣导致少缴税款已经超过5年税款追征期,对纳税人补缴的税款予以退还。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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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第八十一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第八十二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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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阳泉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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