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政函{1999}89号 关于天山百货大楼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天山百货大楼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新政函{1999}89号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天山百货大楼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乌政办){1999}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为加快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和发票,充分发挥股份制体制的优势,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1998年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天山百货大楼按国家规定缴纳33%的所得税,由乌鲁木齐市财政返还18%,企业实际承担15%的所得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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