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政办{1999}98号 关于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大型饲料生产、酿造企业收购粮食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大型饲料生产、酿造企业收购粮食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政办{1999}9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全疆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我区农业产业机构的调整和农业生产的发展,加大粮食转化力度,现就大型农业产业化万吨以上的仓储设施;龙头企业和大型饲料生产、酿造企业收购粮食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大型饲料生产、酿造企业收购小麦进行试点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年内10加大中型企业(名单附后)进行试点,到指定地区收购。
二、收购玉米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大型饲料生产、酿造企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各地、州、市政府(行署)按以下条件和程序审核批准。
(一)审批条件:
1.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技术监督部门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和产品检验报告;
3.有足够的收购资金和正常的贷款渠道及银行资信证明;
4.有一定规模的粮食加工转化能力和相应的仓储设施;
销区:年加工转化玉米能力1万吨以上,具有0.4万吨以上的仓储设施;
产区:年加工转化玉米能力0.5万吨以上,具有0.2万吨以上的仓储设施;
5.有完善的原粮购进和产品加工、销售合账制度;
(二)审批程序
具备上述条件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大型饲料生产、酿造企业申请收购玉米,首先到企业所在地、州、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大型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大型饲料生产、酿造企业收购粮食审批表》,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产品质量合格证》(复印件);
3.银行资信证明;
经地、州、市粮食部门初审,由第、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批,并签发批准文件。同时,抄报自治区粮食局备案。
跨地区收购玉米的企业,由收购地地、州、市政府(行署)审批,抄报自治区粮食局备案。
兵团收购玉米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大型饲料生产、酿造企业,由企业申请,兵团师(局)初审,经地、州、市政府(行署)同意后,由兵团师(局)批准。并按上述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抄报自治区粮食局备案。
三、经批准收购粮食的企业持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营业执照有关变更手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批准的收购品种和收购地点,核定经营资格、经营范围。
收购粮食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大型饲料生产、酿造企业,实行一年一定。
四、经批准收购粮食的企业凭营业执照副本到指定的区域内收购粮食,不准跨出指定区域收购。用粮企业可以与农民(或生产单位)签订产销合同,直接收购,也可以委托当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
经批准收购小麦的企业暂定在伊犁、塔城、博尔塔拉、阿克苏、昌吉、喀什六地州内收购。
玉米收购价格由企业与农民协商定价。小麦按自治区规定的收购价收购,收购企业不得压级压价。为进一步推广优质粮食品种,拉开优质品种与一般品种的差价,优质小麦可按照高干普通小麦的价格议购定价收购。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大型饲料生产、酿造企业按合同规定收购农民粮食只限自用,不得转售倒卖。
五、经批准与农民(或生产单位)签订合同直接收购粮食的企业,跨县(市)运输收购的粮食,必须持有《粮食准运证》。《粮食准运证》实行一车一证,由当地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装后签发。
六、各级粮食部门要严格审批手续,配合工商部门加强对用粮企业收购、运输、台账制度的监管。对于超出核准登记的范围从事粮食收购,无证、无发票从事粮食运输,以及倒卖自用粮等违法违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查处。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发{1998}35号文件的要求,履行职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
七、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务必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本着既有利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又有利于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快粮食生产结构调整的原则,精心安排,周密组织,有条不紊的做好这项工作,不折不扣的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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