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2]11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对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的有关内容予以补充修订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对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的有关内容予以补充修订的通知
新地税发1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按照国家2001年度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我们对《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前扣除项目管理办法》中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修订,现将补充修订的内容通知如下,请结合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贯彻执行。
一、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除另有规定者外,纳税人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为:
(一)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 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 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二、 车辆购置附加改为车辆购置税后,纳税人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直接扣除,尔应计入车辆价值,已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扣除。
三、 纳税人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四、 纳税人为职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用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全额扣除。
五、 纳税人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可在企业所得税钱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的,可在以后年度均扣除。
六、 对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厅<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108号)规定,对依法负有接受安置退役士兵(退伍义务兵、专业士官)指令性任务的单位,因特殊原因难以落实当年安置计划的,自愿以经济补偿形式履行安置退役士兵义务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交纳标准为:接收专业士官,每少接受1人,交纳有偿转移资金3万元;接收退伍义务兵,每少接收1人,按照当地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交纳有偿转移资金。
七、 在2000年底前,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但不包括城市中县级建制的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退还的增值税,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和信息系统建设,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八、 纳税人为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在税前扣除并作为技术开发费投入。
九、 纳税人的差旅支出、通讯费补助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支出的扣除:
(一) 实行差旅费定额包干办法的,应将包干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准予税前扣除;
(二) 实行通讯费实报实销的,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三) 实行通讯费定额补贴的,将补贴范围、补贴标准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准予税前扣除。
十、 纳税人收取和缴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通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十一、商品削价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削价损失据实扣除。
十二、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对残疾人等特殊教育的捐赠、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纳税人向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等组织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按税法规定的比例扣除。
十三、纳税人接受捐赠的货币资产,应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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