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地税函[2003]89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河北省电信分公司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发票问题的批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河北省电信分公司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发票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89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河北省电信分公司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发票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89号
全文有效
河北省电信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将河北省电信分公司全省业务收费票据纳入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管理的申请》(河北电信3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对你公司所使用的票据按发票进行监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自2003年5月起,你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向社会办理电信服务业务时,必须开具由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电信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共分机打发票和手工发票两种,分别为:“河北省电信分公司收费专用发票(微机票)”和“河北省电信分公司收费专用发票(手工票)”,两种专用发票均为三联,规模均为195mm×105mm(票样附后)。专用发票可的发票联采用全国统一的发票无碳防伪水印纸印制,并使用发票专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
三、为保证专用发票的使用,你公司应按季提前一个月向我局(征管处)报送印制计划,我局将根据计划,安排发票定点印刷厂印制;印制费由你公司统一与印刷厂结算。
四、专用发票由我局发放给各市地方税务局,你公司和所属各分公司,应持税务登记证件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事宜。
五、你公司及分支机构要按规定保管和使用专用发票,对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处理。
附件:河北省电信分公司收费专用发票(微机票)(略)
河北省电信分公司收费专用发票(手工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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