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3-10-30 13:21:06

听税 | ⑩@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费优惠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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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群体看过来~
就业创业税惠政策优化、完善啦!
今天就和锡小税一起来了解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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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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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群体具体包括哪些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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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群体是指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
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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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群体创业可以享受的税收减免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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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相关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上述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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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相关人员,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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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相关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可以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为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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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已经享受了重点群体就业的优惠政策的企业,他们还能叠加享受其他扶持就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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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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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到2027年底享受本公告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没有满三年,纳税人是否还能继续享受该政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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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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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公告发布之前已经缴纳了税费,那这部分多缴的税费可以退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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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告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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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锡山区税务局
监审: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法制科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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