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年度汇算so easy |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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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主体
纳税人本人的继续教育支出可以由纳税人本人扣除。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国发〔2018〕41号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02
扣除时间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提醒
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03
扣除范围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请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提醒
办理2022年度汇算清缴,应参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04
扣除金额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05
扣除方式
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采取凭证书信息定额扣除方式。纳税人在取得证书后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姓名、纳税识别号、证书编号等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也可以在年终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
对学历继续教育,采取凭学籍、考籍信息定额扣除方式。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姓名、纳税识别号、学籍、考籍等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也可以在年终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
来源:苏州税务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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