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3]137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函13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8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原《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计征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四条中有关
售款收入的确认,按本《通知》第二条“关于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确认问题”规定执行。
二、《通知》第二条中用于计算当期预售收入利润的利润率,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9条规定,由各地根据实际在8%-11%的幅度内确定。
原《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计征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自 2003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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