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3]129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取2002年度管理费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取2002年度管理费的批复
新地税函129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滚与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提取管理费的请示》(昌州地税发 5 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 109 号)的规定,经审核,同意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按所属单位营业收入的 2% 的比例提取 2002 年度管理费;所属单位规定比例上缴的管理费允许在 2002 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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