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 石地税函[2003]61号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地税函61号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地税函61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市局进一步明确如下: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2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报市地税局审批;1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县局审批。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同市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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