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1 10:41:1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4]37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减征新疆昌吉州昌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减征新疆昌吉州昌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地税函37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昌吉州昌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昌州地税发128号)收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9号)的规定,经审核,同意新疆昌吉州昌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等5户企业, 2003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04年暂按1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请你局做好2004----2010年的审核批复工作。
减征企业名单如下:
1.新疆昌吉州昌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2.米泉市自来水总公司
3.昌吉市金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4.阜康市天源电力多经发展有限公司
5.阜康市准东龙龙有限责任公司。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4]37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减征新疆昌吉州昌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