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1 10:40:50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石国税发[2003]91号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简易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简易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国税发91号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简易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国税发91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简易申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预防“非典”期间,各地可根据《关于切实做好公开办税场所预防“非典”工作的紧急通知》(冀国税明电8号、石国税明电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简易申报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税收征收管理,有效降低税收成本,更好地方便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石家庄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通过以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纳税申报或简并征期的一种申报方式。
一、适用范围简易申报的适用范围限于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包括虽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纳入正常税收管理的双定户。
二、实现方式
1、简并征期。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可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和核定的纳税期限按季、半年或年申报纳税。
2、简化手续。凡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以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纳税申报,不再填写纳税申报表。
三、具体规定
1、市内区、县(市)城区,以及所有使用发票的双定户,均按月申报纳税。
2、上述范围以外的双定户,凡销售货物月应税销售额在3000元以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应税销售额在4000元以上的纳税人,按月申报纳税;从事销售货物月应税销售额在3000(含)元以下、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应税销售额在4000元(含)以下的纳税人,可按季申报纳税。
3、季节性经营的双定户,按季申报纳税,特殊情况的可按半年、年征收。具体报税期限由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上报市局。
四、纳税期限按季申报纳税的期限,为每季终了后首月十日内报税;按半年、年申报纳税期限,由县(市)局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报市局备案。
五、履行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要填写《简易申报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报县级国税局审批。具体程序是:主管税务机关由一名所长审核签字,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县级国家税务局由税管科审核,税管科科长签字,加盖县局公章。
六、加强管理。纳税人销售额重新核定后,要按核定后的销售额重新确认申报纳税期限,填制《简易申报申请审批表》。同时。对简易申报的纳税人,税管科、税务所要登记专类台帐,健全档案管理。对纳税人逾期未申报纳税的,要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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