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1 10:40:14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7〕7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7〕7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10月25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2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7〕7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