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地税函[2006]58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函58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或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5年第3号。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4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发42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