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票,进来聊聊
http://file.tax100.com/o/202310/30/549_1698629443348.gif?width=96&size=3425点蓝色字关注“晋城税务”http://file.tax100.com/o/202310/30/815_1698629443482.gif?width=637&size=4609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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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时,开具或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也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力证据。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以各种理由不开具发票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在这里,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温馨提示您:如果您是消费者,在消费后及时向商家索要发票是您的合法权利;如果您是商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按规定开具发票是您的应尽义务。如果您遇到了发票的相关问题需要帮助,欢迎您拨打我们的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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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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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
0356-2312366
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城区税务局
0356-2232200
国家税务总局泽州县税务局
0356-2291488
国家税务总局高平市税务局
0356-3260967
国家税务总局阳城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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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陵川县税务局
0356-6207595
国家税务总局沁水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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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0356-2281627
纳税服务热线:12366
点击“阅读原文”,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来源 | 市局征收管理科
编辑 | 梦楠
统筹 | 毕方佳
审核 | 张钊焕 张志杰
晋城税务融媒体工作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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