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4]173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减征大西部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三家新办基础产业类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减征大西部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三家新办基础产业类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新地税函173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吐鲁番地区地方税务局,阿勒泰地区地方税务局:
近接新疆大西部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西旅字23号),申请其吐鲁番分公司、喀纳斯分公司、旅游汽车分公司等所属三家新办基础产业类企业享受自治区西部大开发所得税减征政策。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地税发103号)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给予新疆大西部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分公司、喀纳斯分公司、旅游汽车分公司3家新办基础产业类企业享受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减按50%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年(2004年-2006年)的税收优惠照顾。请你局按税法规定做好企业减税期间税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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