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1 10:39:43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7〕1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7〕1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1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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