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3]113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确定“十五”期间第一批全区少数民族特需要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确定“十五”期间第一批全区少数民族特需要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
新地税函11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十五”期间第一批全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及生产的民族需用品目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 此次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确定的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是以《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2001年修订)》为依据,在对各地上级的企业进行严格审查和反复协商后确定的。请各地税务机关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五”期间继续给予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154号)文件精神,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好自治区对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优惠政策。
二、 “九五”期间所确定的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凡未能列入本通知的,自即日起停止享受有关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优惠政策。
三、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十五”期间第一批全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及生产的民族特需用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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