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1 10:39:1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4]258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自治区6家改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自治区6家改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新地税函258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为进一步支持自治区科研机构做好改革转制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下发了《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企业化转制方案的批复》(新政函153号)、《关于新疆能源研究所等八个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方案的批复》(新政函261号)、《关于同意新疆电子研究所等四个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方案的批复》(新政函44号)、《关于自治区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协调指导小组会议纪要》(新政阅123号)等文件,其中对自治区所属科研机构改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做了规定。
鉴于我区科研机构改制较晚的实际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科委关于自治区属科研机构深化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19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新疆机械研究院、新疆电子研究所有限公司、新疆轻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化工研究院和新疆交通科学研究院等6家已完成转制的自治区改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改制前由地方税务局管理的科研机构及其所属单位,按现行所得税管理体制,改制后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2、改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自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编制的年度起,至2005年底前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照顾。未注销的,不得享受免税照顾。
3、改制后,凡主营业务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产品的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的,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地税发103号)规定,办理减税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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