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1 10:39:0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字[2002]5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乌鲁木齐铁路局集经系统供暖补贴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乌鲁木齐铁路局集经系统供暖补贴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地税函字5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接乌鲁木齐铁路局集体经济管理处《关于铁路集经系统供暖补贴计列成本的请示报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673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该企业的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的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但不能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取暖费收取标准。超出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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