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3]396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新地税函39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36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中关于生产性区外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所取得的所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 凡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生产性区外投资企业(包括原有区外企业),追加投资或用分得的利润再投资形成新的生产能力,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其追加投资或再投资部分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五年。期满后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是指:生产性企业自实际开工投产之日起。
二、 外区投资企业对追加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与其先期投资的生产、经营情况应加以区分,分别设立账册、凭证,准确计算各自应纳税所得额。凡不能合理计算各自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企业收入、资产等比例合理划分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 原有区外投资企业在2002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按本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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