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政策君 发表于 2023-10-27 15:55:27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管理要求——资源综合利用

http://file.tax100.com/o/202310/27/709_1698393324935.jpg?width=1080&size=50958

http://file.tax100.com/o/202310/27/272_1698393325059.png?width=1080&size=339776
http://file.tax100.com/o/202310/27/946_1698393325167.png?width=459&size=36761
http://file.tax100.com/o/202310/27/273_1698393325273.png?width=517&size=36796
http://file.tax100.com/o/202310/27/705_1698393325395.png?width=397&size=27290
http://file.tax100.com/o/202310/27/541_1698393325532.png?width=95&size=3432
http://file.tax100.com/o/202310/27/751_1698393325591.png?width=409&size=26080
http://file.tax100.com/o/202310/27/927_1698393325686.png?width=36&size=551
http://file.tax100.com/o/202310/27/538_1698393325782.png?width=36&size=551
http://file.tax100.com/o/202310/27/916_1698393325846.png?width=515&size=18999
http://file.tax100.com/o/202310/27/757_1698393326068.png?width=36&size=551
http://file.tax100.com/o/202310/27/970_1698393326143.png?width=1080&size=101238
http://file.tax100.com/o/202310/27/226_1698393326259.png?width=297&size=37837
增值税即征即退
优惠管理要求

资源综合利用

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新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具体有什么要求,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管理要求

一、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应当取得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
(二)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四)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五)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六)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
(七)纳税人申请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1.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
2.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未提供书面声明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http://file.tax100.com/o/202310/27/957_1698393326330.gif?width=640&size=95415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二、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享受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当月起,不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后,出现环保处罚、税务处罚的,自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政策规定的环保处罚、税务处罚情形,自第二次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相关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重新申请办理退税事宜。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并在公示前,会同本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再次核实纳税人受环保处罚情况。

五、单个所属期退税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退税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退税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查,财政部门逐级复查后,由省级财政部门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出具最终复查意见。复查工作应于退税后3个月内完成,具体复查程序由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会同省级财税部门制定。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制作
(来源:石嘴山税务)
编辑:王芳 | 责编:周浙宁 | 审核:杨凯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管理要求——资源综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