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石国税发[2003]134号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石国税发134号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石国税发134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公务员培训中心: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总局通知中第二条纳税申报管理中的纸质申报资料的报送期限,按三个月执行。
二、关于总局通知中第九条规定的刊登遗失税务登记证的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石家庄市是指《燕赵都市报》、《燕赵晚报》。
三、关于总局通知第十三条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简并征期的纳税期限,按《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简易申报管理办法》(石国税发91号)执行。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