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1 10:37: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7〕420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不再追缴新疆金牛有限公司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款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不再追缴新疆金牛有限公司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款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7〕420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新疆金牛生物有限公司2001年成立,进入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党发7号文件“在开发区投资的生产性内联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免征、一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2001年至2003年享受了免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合计减免企业所得税2014万元。2006年8月新疆金牛生物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申报上市,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按照新党发7号文件对企业经营期的限定性规定,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通知新疆金牛生物有限公司,追缴2001年至2003年免缴的企业所得税。2007年 8月 3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函告我局,认为按照新党发7号文件规定,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追缴新疆金牛生物有限公司2001年至2003年免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做法是正确的。
为支持我区优质企业在香港联交所申报上市步伐,募集更多资金推动我区养牛业的发展,延长产业链,从而支持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发展,经2007年 7月 12日 自治区地税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不再追缴新疆金牛生物有限公司2001年至2003年已经免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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