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1 10:37: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2]55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供热企业收取的热力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供热企业收取的热力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新地税函55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华凌集团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等供热企业收取热帖费用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乌地税发5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2号)的规定,并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对其他类似问题做出的对策适用的具体解释,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热力贴费,凡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内或预算外资金专户,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应并入企业应税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收取的热力贴费必须按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即应在收到贴费的同时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预算外资财政专户是指由财政部门开设的,委托有关单位收取财政预算外资金的账户。
(二) 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收支计划和单位财政计划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不能做收支。
不符合上述条件,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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