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1 10:36:5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4]303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减按15%税率征收新疆塔河棉花科技示范基地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减按15%税率征收新疆塔河棉花科技示范基地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地税函303号
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塔河棉花科技示范基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阿地税发[2004]93号)等4个免税申请收悉。经审核,新疆塔河棉花科技示范基地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资格条件,其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地税发[2002]10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新疆塔河棉花科技示范基地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企业名单附后)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同意新疆阿克苏塔里木棉花集团拜城有限责任公司2002、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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