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政策君 发表于 2023-10-24 23:35:18

【高原税话】热点问答第二百八十六期(西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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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延长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授权,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延长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藏财税〔2022〕5号),将《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藏财税〔2019〕14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者予以退还。主要政策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9000元定额依次扣减其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附件:1.《关于延长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藏财税〔2022〕5号)
2.《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藏财税〔201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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