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湘说税】我省顶格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税收红利大礼包来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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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解析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3.《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扶持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二)享受主体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2.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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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优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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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6号(以下简称2023年第6号)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2023年第6号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2023年第6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2023年第6号规定条件的,可按2023年第6号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四)享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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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享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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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热点问答
1.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若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如何计算减免税额?
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
换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的,若当年扣减不完,是否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扣减?
答: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3.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规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是否可以叠加享受?
答: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规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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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解析
1.位于湖南省某市的甲企业,以前年度未享受过招用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度招用了4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3名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算起,4名退役士兵在本企业工作时间分别为6个月、7个月、6个月、10个月,3名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在本企业工作时间分别为7个月、7个月、10个月。
问:该企业2023年度减免税总额如何计算?如果当年扣减不完,能否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解析:按该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人数以及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减免税总额。
该企业2023年度招用退役士兵可抵减税额总额
=∑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定额标准
=(6+7+6+10)÷12 ×9000=21750(元)
该企业2023年度招用重点群体可抵减税额总额
=(7+7+10)÷12 ×7800=15600(元)
该企业2023年度减免税总额=21750+15600=37350(元)
当年扣减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2.李某是一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湖南省长沙市从事个体经营,于2023年7月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以前年度未享受过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选择按季申报,同时享受“六税两费”减按50%征收。三季度应纳增值税10000元,“六税两费”减按50%后,应纳城建税350元,教育费附加150元,地方教育附加100元,应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3000元。
问:李某2023年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解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李某2023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减免税限额为24000÷12×6=12000元。
依次扣减增值税10000元,城建税350元,教育费附加150元,地方教育附加100元,个人所得税1400元。减免后,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600元。李某全年扣减限额已用完,自四季度起,应纳税额不再予以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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