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1 10:35:4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3]250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山通信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山通信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的批复
新地税函250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山通信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的请示》(乌地税发49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规定》第24条的精神,经审核,同意该企业部分设备缩短折旧年限进行加速折旧处理(见附表)。
附表:加速折旧设备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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