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1 10:35:0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3]149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取管理费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取管理费的批复
新地税函149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取管理费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发5号)及新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调整2001年度建工集团管理分摊数的报告》(新建集团投经字82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36号)的规定,经核实,准予该公司向下属企业提取管理费1643元,其中2001年缺口370万元。下属企业(建附表)上缴的管理费在2002年度内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附件:分摊管理费明细表
       分摊管理费明细表 单位:万元 一建 272 直征局 二建 91 三建 278 四建 330 五建 106 六建 33 喀什地区税务局 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4 新疆国际商贸城 48 红雁建材公司 20 印物包装公司 4 基建运输公司 43 建筑施工总部 73 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69 电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20 永祥门窗墙有限责任公司 35 建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20 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10 亚华房地产开发公司 60 新建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10 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5 中建工程公司 5 建筑运输公司 -5 机械化工程公司 -16 西部股份公司 100 建筑机械厂 -2 注:六建在喀什地区地方税务局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余在直征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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