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畅消息多|开采共伴生矿减免资源税政策
http://file.tax100.com/o/202310/24/572_1698151524784.gif?width=970&size=110485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第(二)项、《山东省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开采与溴共伴生的应税产品,或者作为共伴生应税产品的溴,分别计征资源税。开采其他共伴生应税产品,与主矿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分别核算的,对共伴生应税产品免征资源税;没有分别核算的共伴生应税产品,按照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峄城区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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