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兄弟们创业那点事儿(十一)——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一)
http://file.tax100.com/o/202310/24/803_1698151519438.gif?width=970&size=1104854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
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
扣应纳税所得额(一)
【政策解读】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类型而有所不同。
针对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如果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 年(24 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 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而针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如果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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