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1 10:34:4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征函〔2007〕18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内国税征函〔2007〕1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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