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1 10:34:0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2007〕19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管户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管户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内地税发〔2007〕1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管户管理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0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管户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税务干部廉政勤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的规定及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管户管理工作,是指各级地税机关根据日常征管工作需要,派税务管理人员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税务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税务管理人员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了解纳税人基本情况,调查有关涉税事项,提供各类涉税服务等税收管理、服务的行为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在坚持规范执法的前提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管户管理工作,坚决杜绝税务管理人员管户管理的随意性。
(二)核准原则。税务管理人员管户,需经过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规范原则。税务管理人员管户必须两人(含)以上,向纳税人出示相关执法证件,并建立情况反馈机制,提交工作情况报告。
第三章 管户管理范围
第四条 因下列工作需要,可以派遣税务管理人员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开展税收管理工作:
(一)对辖区内新办户的调查、漏征漏管户清理,非正常户、停歇业户、注销户清税清票的实地核查;
(二)纳税评估工作中,纳税人不接受约谈举证的或者约谈举证后仍需要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实地了解的;
(三)日常税源管理中提出的针对特定纳税户的数据补充采集要求;
(四)开展定额核定调查;
(五)开展普通发票的协查;
(六)实施实地催报催缴、欠税清理、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七)受理涉税文书后确需实地核查的;
(jk)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的实地调查;
(九)为完成调查研究课题,需要实地采集数据或组织座谈、走访纳税人的;
(十)其他确需实地进行才能完成的税收管理工作。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五条 税务管理人员需要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实地开展工作的,应经过申请、核准、实地核查、工作情况记录、信息反馈等环节,由相关岗位提出需求,税务征收局统筹安排,并要求两名(含)以上税务人员同往。同时,应建立工作台账,做到“去有目的,回有记录”。
(一)对属H常性、专项性的下户调查、核实工作,如对辖区内的漏征漏管户清理;对非正常户、停歇业户、注销户清税清票的实地核查;定额核定调查;实地催报催缴等,各级地税机关管理科(股)或相关岗位应制定管户工作计划,实行管户工作统一批量申请。管户申请人员应填写《税收管户工作申请表》(见附件1),各级地税机关按审批权限审批后,统一调配税务管理人员人户实施。
(二)针对特定纳税人必须下户调查核实、取证的,如调账、检查存款账户、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和纳税评估等,实行下户工作一事一派制。由具体经办人提出申请,明确下户的目的及要求,填写《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见附件2),按审批权限审批后,调配税务管理人员下户实施。
对上述两种管户管理工作,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实施人员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见附件3),送达纳税人。
(三)对突发性的调查,事前来不及预见或审批的,具体经办人应在人户前征得局领导同意或授权,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四)对各级地税机关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的管户任务,上级部门和其他部门转入的管户任务,由各级地税机关领导根据工作安排,统一调配人员入户实施。
第五章 实施管户管理具体要求
第六条 管户工作的实施须有两名(含)以上税务干部,着税务标志服(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着便装),携带税务检查证和《税务事项通知书》。涉及调账、检查存款账户、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等,应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第七条 税务管理人员实施管户工作时应表明身份,说明来意。言行举止应符合社会道德规范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到文明、礼貌。
第八条 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吃、拿、卡、要、报”等行为。不得接受纳税人车辆接送和宴请,不得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 要树立依法服务意识,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外泄相关信息,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条 建立管户工作底稿。税务管理人员实施管户管理应将调查情况记录在相应表式内,有必要的以笔记的形式制作下户底稿,详细记录管户的时间、参与人员、谈话对象、谈话内容等;开展各项调查、取证工作的,应准确选用、制作、送达相关税务文书并制作相应的调查笔录;对管户工作中采集的有关数据资料应及时整理、录人,实行信息共享,避免相关人员重复下管户。
第十一条 实行管户报告制,对外出调查、核实情况,事后应建立情况反馈机制,书面报告有关调查、核实情况和纳税人在执行税收政策、措施中存在的问题,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等。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落实反馈监督机制。对调查、核实所反
映出来的普遍问题,各级地税机关应及时分析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征管措施,堵塞漏洞。
第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采取多种渠道和形式,听取纳税人对税收工作及税务人员工作作风和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税务人员未遵守本规范实施管户管理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参照本规范加强下户管理工作,避免重复下管户。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税收管户工作申请表(略)
2.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略)
3.税务事项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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