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1 10:33:1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3]286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摊共同费用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摊共同费用的批复
新地税函286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摊共同费用的请示》(新地税直征 31 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77 号)规定,经审核,准予该公司向下属企业分摊共同费用 1.310.800 元(新疆二建机械设备租赁公司 104100 元、新疆二建吊装运输分公司 1206700 元)。下属企业所摊共同费用在 2002 年度内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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