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1 10:32:56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税〔2013〕31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 东湖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 东湖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3〕31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 东湖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对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纳税的具体管理办法,将另行研究制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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