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3-10-20 23:45:20

文化事业建设费如何申报?操作指南来啦!

http://file.tax100.com/o/202310/20/237_1697816717265.png?width=1080&size=115621
http://file.tax100.com/o/202310/20/574_1697816717440.png?width=1080&size=31577
http://file.tax100.com/o/202310/20/520_1697816717508.png?width=421&size=2882
一文带您了解操作要点
文化事业建设费
申报指南
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家为了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而对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征收的一种政府非税收入。

缴费主体
01
在我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和在我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
02
在我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小贴士
广告服务、娱乐服务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个人,不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人。

应缴费额如何计算?

广告服务


广告服务应缴费额=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3%

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Tips: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娱乐服务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优惠政策有哪些?

01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我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02
自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03
自2016年5月1日起,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如何申报?

01
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http://file.tax100.com/o/202310/20/687_1697816717620.png?width=1080&size=173764
http://file.tax100.com/o/202310/20/271_1697816717931.png?width=1080&size=175124

或在上方搜索框内输入“文化事业建设费”,点击搜索。

http://file.tax100.com/o/202310/20/539_1697816718597.png?width=1080&size=160695

02
点击进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填写申报数据。

http://file.tax100.com/o/202310/20/448_1697816718905.png?width=1080&size=129927
http://file.tax100.com/o/202310/20/558_1697816719245.png?width=1080&size=117891

将计费收入填入“应征收入”栏,系统保存时自动实现减免。

Tips:对于月销售额(不含税)不超过2万元(按季不超过6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将计费收入填入“免征收入”栏,系统保存时自动实现减免,“本期应补(退)费额”为0。


03
对于提供广告服务的缴费人发生的按规定可以从计费收入中减除相关价款的,应当填列附表《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



打开附表,点击添加,据实填写开票方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方单位名称、服务项目名称、凭证种类、凭证号码、金额等信息。



04
核准无误后,点击申报。

http://file.tax100.com/o/202310/20/563_1697816720040.png?width=1080&size=118227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4.《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5.《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皖财综〔2019〕601号)
—END—
制作:汪露 叶华洲
来源:南陵县税务局
审核: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
编发: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http://file.tax100.com/o/202310/20/794_1697816720368.gif?width=900&size=130452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文化事业建设费如何申报?操作指南来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