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7〕173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大西部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企业继续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大西部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企业继续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7〕173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吐鲁番地区地方税务局、阿勒泰地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大西部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来函,要求继续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经审核其申请材料,新疆大西部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达板城分公司、吐鲁番分公司、喀纳斯分公司、旅游汽车分公司、鸿福喀纳斯生态度假酒店的经营项目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第一类“鼓励类”第二十五条“其他服务业”第21款“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及旅游信息服务系统开发”、第22款“工业旅游、农业旅游、森林旅游、生态旅游及其它旅游资源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第24款“商品、纪念品开发”的范围。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9号)第一条“对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完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同意新疆大西部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企业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疆大西部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在符合上述鼓励类产业、产品目录,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前提下,在2007年—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疆大西部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达板城分公司在主营业务符合上述鼓励类产业、产品目录,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前提下,在2006年—2008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疆大西部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吐鲁番分公司在主营业务符合上述鼓励类产业、产品目录,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前提下,在2007年—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疆大西部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喀纳斯分公司在主营业务符合上述鼓励类产业、产品目录,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前提下,在2007年—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疆大西部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汽车分公司在主营业务符合上述鼓励类产业、产品目录,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前提下,在2007年—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疆大西部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鸿福喀纳斯生态度假酒店在主营业务符合上述鼓励类产业、产品目录,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前提下,在2007年—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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