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某地产公司被查
http://file.tax100.com/o/202310/20/341_1697811018872.png?width=640&size=8033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内蒙古飞翔房地产有限公司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呼税稽三罚〔202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该公司违法事实定性偷税。
违法事实
1.该公司与呼和浩特市飞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清水河县城关镇飞翔大酒店签订酒店租赁合同,签订日期为2015年9月,通过账面信息及银行流水显示,从2014年9月起,呼和浩特市飞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清水河县城关镇飞翔大酒店已开始产生生产经营收入,呼和浩特市飞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清水河县城关镇飞翔大酒店存在使用该公司开发的“飞翔酒店”行为,构成实质租赁,该公司存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未按照实际出租时间如实申报房产税的情况。
2.该公司开发的“飞翔酒店”附属楼(11#)负一层,自2014年9月竣工交付后自用且未申报房产税。该公司存在房地产开发项目自用未申报房产税的情况。
以上违法事实造成该公司少缴房产税合计175450.14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对该公司处以少缴税款0.55倍的罚款。2021年9月28日我局接收案件线索,视为发现,2016年10月至2021年9月为处罚期。
2016年10月至2020年12月合计少缴房产税税款70175.66元,对该公司处以0.55倍罚款即38596.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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