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随身听: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http://file.tax100.com/o/202310/20/898_1697808952847.png?width=1080&size=727995http://file.tax100.com/o/202310/20/529_1697808953004.gif?width=636&size=285825
http://file.tax100.com/o/202310/20/697_1697808953366.png?width=1000&size=1451519
http://file.tax100.com/o/202310/20/143_1697808953752.png?width=413&size=12310
税有声 娓娓有情
声入耳 字字入心
大连市税务局在线收听栏目
12366随身听
您身边可以听的税收专家
本
期
主
题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http://file.tax100.com/o/202310/20/723_1697808953832.png?width=52&size=2615
http://file.tax100.com/o/202310/20/307_1697808953884.png?width=59&size=7301
享受主体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
http://file.tax100.com/o/202310/20/916_1697808953993.png?width=59&size=7301
优惠内容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http://file.tax100.com/o/202310/20/317_1697808954168.png?width=59&size=7301
享受条件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2. 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上述“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3. 股权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号文件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五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适用税收政策。
http://file.tax100.com/o/202310/20/832_1697808954419.png?width=59&size=7301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3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五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2年第6号)。
http://file.tax100.com/o/202310/20/705_1697808954646.png?width=59&size=7301
END
来源:大连税务
供稿: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编发:税宣办http://file.tax100.com/o/202310/20/367_1697808954764.gif?width=900&size=4822540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