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3-10-20 19:36:16

西税之声第一百二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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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西城税务
西税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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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
内容概述:
十月你好
一场秋雨一场寒,
人间十月花阑珊。
新一轮征期马上结束,10月申报期截至23日。请您及时办理业务,错峰办税!
征期提醒
2023年10月申报纳税期限截止10月23日,小编温馨提醒大家合理安排时间,请您按时申报~
?10月征期日历及新规
?10月申报延期至23日,这些步骤要记牢!
重要提醒
社保缴费
2023年10月,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时间为2023年10月10日至25日。
2023年10月,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银行批量扣款日为10月8日、18日,请确保用于缴费的银行账户余额充足。
银行查缴日为10—13日、16—17日、19—20日、23—25日15点前。
2023年10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10月7—13日、17—20日15:00前,银行批量扣款日为10月16日。
2023年10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银行批量扣款日为10月16日,请确保用于缴费的银行账户余额充足。
2023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时间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10日。具体事项可点击以下文章阅读。
?10月社会保险费缴纳提醒来了~
? 关于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事宜的提示
? 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开始缴费啦!
特别提示
2023年9月25日18时至10月20日0时,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相关业务将暂停办理;其中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业务从10月13日18时至10月20日0时暂停办理。2023年10月14日18时至10月24日0时,人力资源市场系统同步调整,部分就业类服务暂停办理。
?注意: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停机切换公告
?注意!!!北京市将上线社会保险信息管理新系统 9月25日至10月19日开展新旧系统停机切换
10月申报要点
10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填报要点:
● 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即问即答
先进制造业企业注意增值税加计抵减新政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填报注意最新优惠政策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填报要点:
● 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 @个体工商户,享受个税最新优惠政策,这张图请收好!
关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新政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相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填报要点:
● 小规模纳税人如何享受减免政策?3个例子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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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策
内容概述:
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五、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六、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本地区保障性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七、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应按相关规定申报办理。
八、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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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策
内容概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支持保险保障基金发展,增强行业经营风险防范能力,现将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二、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营业账簿;
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三、本通知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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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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