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石国税函[2004]65号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实施效果分析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实施效果分析工作的通知
石国税函65号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实施效果分析工作的通知
石国税函65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转发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实施效果分析工作的通知》(法便函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做好统计及效果分析工作.需要特别注意总局对再就业税收政策统计工作的补充要求:从2004年一季度开始,
统计工作一是在统计口径上,2004年上报统计表时,表中“累计数”栏要累加2003年的数据;二是国税发明电43号文件的附表三(即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有关情况统计表)要随同附表二按季上报.
效果分析与统计报表每季度末3日内上报市局法规处.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法规处转发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实施效果分析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法规处转发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实施效果分析工作的通知
2004年1月30日法便函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实施效果分析工作的通知》(法便函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进行调查分析统计,特别要注意该通知最后一段强调,从2004年
一季度开始,再就业税收政策统计工作补充要求:一是统计口径上,2004年上报统计表时,“累计数”栏要累加2003年的数据;二是国税发明电43号文件的附表三(即提高起征点的统计表)
要随同附表二按季上报.
效果分析与统计报表每季度末5日内上报省局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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