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1 10:24:05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地税函[2004]59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冀地税函59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冀地税函59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6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坚持做好“五个”结合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促其健康、规范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依法治税的需要,是深入开展“二次创业”活动的需要.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个体税收征管的意义,以全省地税系统开展“管理年”活动为契机,切实抓好个体税收征管工作.在实际工作中,要注重做好五个方面的结合:一是加强征管与依法治税相结合;二是加强征管与重点管理相结合;三是加强征管与公开办税相结合;四是加强征管与执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相结合;五是加强征管与优化纳税服务相结合,力争在短期内使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水平有一个大的提高.
二、加强协调,认真搞好摸底、梳理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与工商、国税、市场管理等部门的协调机制,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使之形成工作合力.同时,要在抓好“税银联网、委托代缴”工作,落实简并征期等制度的基础上,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摸底、梳理,并从中选择出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个体工商大户作为重点管理和重点服务对象,以便有的放矢地加强征管.
三、跟踪大户,定期上报征管情况为及时掌握全省个体工商大户的生产经营和税收征管情况,自今年起,各市应分别将所管辖的经营额列前10位的个体工商大户的税收征管情况上报省局(征管处)(见附表),所报业户不得与同级国税局重复;上报时间为每年的7月20日前上报上半年情况,次年的4月20日前上报全年累计情况.各市2004年上报的个体工商大户一经确定,无特殊原因,以后年度均应报送该10户的资料,不得改报其他业户.
各市在上报时,应分别以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形式上报,电子文档通过省局主页(http:// 139.16.16.10/ )传至“征收管理”中“资料上传”的“报表上传”目录下,纸质文件以邮寄方式上报.
各地在贯彻中,发现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征管处).
附件:个体工商大户税收征管情况统计表(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地税函[2004]59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