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1 10:23:55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函[2004]169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169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169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已以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下发,明确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但由于总局一些配套的措施还没有出台,使得新《登记办法》中的一些规定缺乏操作性,另外有些事项还没有同地税商妥、故省局暂未正式转发。为了统一思想,统一要求,切实做好税务登记管理工作,在总局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前暂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关于办理税务登记的流程。对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提供申报登记资料齐全的,要严格按照“先登记后检查”的原则,在1日内办结。所提供申报资料的类别、种类等,暂按原规定执行。
二、关于税务登记的范围问题。对于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包括乡镇、县城以及在市区集贸市场内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临时商贩,可按规定不办理税务登记。
三、关于税务登记的类型。新的《登记办法》取消了注册税务登记。考虑到基层征管工作实际情况,在总局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意见的情况下,对企业在同一县(市、区)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等事宜,仍按原《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
对属于新《登记办法》中规定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范围的五种情形的纳税人,可以按照原来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或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对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问题。在省局没有作出明确之前,各地税务登记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分别办理税务登记的方式办理。
五、关于税务登记代码的问题。在省局没有确定统一的编码原则之前,各地税务登记的编码原则,按原规定执行。
六、关于非正常户处理的问题。要按照新的《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0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在办税场所或媒体上以公告的形式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关于税务登记证件的有效期。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作出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规定之前,原办理的税务登记证件继续有效。
八、新办法中“税务登记证件的遗失证明”中关于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原则上是指设区的市级(含市级)以上报刊。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函[2004]169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