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石国税发[2004]78号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国税发78号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国税发78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国税发186号)转发给你们。《通知》中所指的《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由纳税人向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就业服务局申请办理。各县(市)区就业服务局负责当地劳服企业和社区小企业实体认定发证;市就业服务局负责市属以上劳服企业认定发证。经认定加工型企业和小企业由各县(市)区就业服务局统一向市就业服务局备案。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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