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及申报缴费攻略来喽!
http://file.tax100.com/o/202310/20/382_1697797513120.gif?width=970&size=1104854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其中,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比例为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收残保金。
2022年属期残保金的申报缴费期限截止时间为 2023 年10月31日。
特别提醒:用人单位无论是否达到规定比例,都应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时应据实填写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的,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系统会自动获取。上述优惠政策用人单位在申报残保金时,满足条件的系统会自动识别,无需担心多缴纳残保金。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滕州市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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