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百问百答(146)| 受让人受让动产时,哪些情形可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http://file.tax100.com/o/202310/19/467_1697661617626.gif?width=640&size=821350http://file.tax100.com/o/202310/19/298_1697661617781.png?width=900&size=354725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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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司法局和顺义区融媒体中心
联合制作播出民法典百问百答系列节目
本期节目邀请到的嘉宾是
顺义区民法典学习宣传讲师团成员
北京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孙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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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能否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孙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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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因此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是否符合交易习惯,是认定受让人是否具有重大过失的依据。
比如,某天深夜11点多,甲在某公园的竹林深处,从一蒙面男子手中花10万元购得一块价值100万元的瑞士名表。关于这块名表的买卖交易,无论是交易对象蒙面男子,还是交易时间深夜11点多,亦或是交易地点公园的竹林深处,都不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除此之外,双方交易的价格也不属于合理对价。因此,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是否符合交易习惯,是认定受让人是否具有重大过失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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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顺义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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