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3-10-18 00:25:28

东城12366热点——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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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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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企业承租固定资产(房屋、汽车等),发生的租金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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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企业员工离职发放的一次性补偿金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允许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企业员工离职发放的一次性补偿金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不能作为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来源:北京东城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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