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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申报了吗?
2023 年10月1日起,全省按年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费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202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电子税务局申报路径:【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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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如何确定?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年平均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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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如何确定?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第八条规定,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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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何减免优惠?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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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目前还在使用税控设备,清卡时提示“增值税未申报或未比对”,应如何处理?
正确申报及抄报税的操作顺序为:上报汇总(开票软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电子税务局)→远程清卡/反写监控(开票软件)。
(1)电子税务局中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未申报:在远程清卡/反写监控前,需先在电子税务局中完成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
(2)电子税务局中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已申报:可能为先行申报再进行抄报税导致。建议可作废或更正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再按照上述操作顺序进行操作。
提醒: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请您月初登录开票软件进行上报汇总,等待税务局统一操作后,在申报期截止前再登录开票软件进行远程清卡/反写监控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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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23年下半年江苏省哪些纳税人还可以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发〔2023〕9号)规定:“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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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出现提示“您的财务报表(月)季报暂未报送”,但是企业财务报表已申报,应如何处理?
请您先填写并提交财务报表后再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若按照此顺序操作仍提示“您的财务报表(月)季报暂未报送”,请检查财务报表是否提交成功,若已提交成功,点击企业所得税申报界面初始化按钮后,填写并提交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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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企业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进行申报时,系统提示“以下纳税人连续3个月申报的收入为0,请确认其是否离职。若已离职,请前往‘人员信息采集’菜单填写离职日期后进行报送。”,应如何处理?
请您自行排查一下该员工是否已经离职等情况,如果员工已离职,请在“人员信息采集”中人员状态修改为“非正常”,同时录入离职日期。若没有离职情况,可忽略此提示,直接申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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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税务12366
编发: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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